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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克能敲诈勒索罪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3刑申16号张克能:你因敲诈勒索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5)娄中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以你无主观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故意,所收到的19800元属于补偿救助款项,桥头河镇人民政府系因维稳与人道主义目的并经领导审批支付,故你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上访虽事出有因,但你以赴省进京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甚至以喝农药等手段为要挟,多次索要桥头河镇人民政府财物,前后共计19800元,你的行为系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持续缠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你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听证意见书、协议书、照片、领条、收据等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对你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