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信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信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383号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860XE。法定代表人:俞国兴,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宝福,该公司员工。被告:江信银,男,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信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紫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