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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法、王以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广法,王以芳,王士嘉,王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广法,男,1961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以芳,女,1958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士嘉,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广祥,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广法、王以芳、王士嘉、王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