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张文春、罗祖良与罗祖良、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春,罗祖良,罗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380号原告张文春。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祖良。被告罗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春诉被告罗祖良、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文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祖良、罗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春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359元,由原告张文春负担。审 判 长 邱 梅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