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贤艺与胡松水、杨雪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贤艺,胡松水,杨雪娇,杨龙山,曾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唐贤艺,农民。被执行人胡松水,居民。被执行人杨雪娇,职工。被执行人杨龙山,居民。被执行人曾淑惠,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贤艺与被执行人胡松水、杨雪娇、杨龙山、曾淑惠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