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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858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曹某,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原告苏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助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