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与练志刚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396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练志刚,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练志刚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练志刚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唐升华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