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康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291号原告骆某某,男,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骆某某诉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骆某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