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康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291号原告骆某某,男,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骆某某诉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骆某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