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吴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吴新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031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兴阳路417号。法定代表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双,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吴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吴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现原告要求将该案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鑫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