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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金中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1328号罪犯张金中,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金中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南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金中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被告得用担任方城县杨楼乡政府乡长助理、乡移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牛某、薛某捏造淹没土地划拨协议,意图从县移民局秦岗村户头骗取土地补偿款462528元未果后,被告又利用职务便利指使牛某从牛世隆村套取土地补偿款250000元,三人分肥。罪犯张金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金中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代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