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丰信元工贸有限公司、赤峰恒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丰信元工贸有限公司,赤峰恒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骄西苑会所。法定代表人郝久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全,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丰信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法定代表人杲立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赤峰恒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骄西苑会所。法定代表人方武,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46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赤执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丰信元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证号为克国用(2008)字第490号的土地使用权,又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赤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丰信元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小山湾组的证号为173031007055号的三处房产、部分无证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委托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赤峰大福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现评估机构已作出内蒙古灵信[2016](估)字第0195号、内灵信估字第[2016]第0448号、赤大福评字[2016]第084号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丰信元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小山湾组的证号为克国用(2008)字第490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73031007055号的三处房产、部分无证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张宝坤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