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桂兰、李世森等与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兰,李世森,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马桂兰,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证件号码410703195302073042。申请执行人李世森,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县,证件号码410721198704012599。被执行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乡市开发区27号街坊。法定代表人严彪。马桂兰、李世森与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公证处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新牧证民字1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桂兰、李世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桂兰、李世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桂兰、李世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荣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