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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雄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雄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05号罪犯陈雄文,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佛南法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雄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雄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雄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雄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扣5分,且一次性被扣3分;部分履行了罚金300元,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镇民政办、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狱内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缴纳罚金情况表、证明、狱内个人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雄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镇民政办、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暂无全部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为累犯,且在考核期内累计被扣5分(其中一次性被扣3分),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把握,监狱在提请对该罪犯减刑时,已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雄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