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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茂芝与被告江苏航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芝,江苏航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8388号原告:徐茂芝,男,1950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江苏航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285178X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空港枢纽经济区翔宇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元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飞,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茂芝与被告江苏航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茂芝,被告航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航申公司支付:1、2011年10月10日至2016年6月20日延时加班工资18375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8510.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574.48元;2、经济补偿金12500元;3、2015年度年终奖金余额2750.68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1年10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于当日与被告签订了三年期限门卫岗位的返聘协议,后于2014年10月10日续签了三年期限的用工协议。合同签订后,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每天二十四小时在单位值守,并于2014年度被单位授予“优秀员工”奖励。2016年6月18日上午,被告后勤部门负责人陈锦花因追究其白班未给狗喂食为由口头宣布将其辞退。经其一再追催,2016年6月21日由人事部经理个人签名向其出具了解聘返聘协议的通知。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几年来的实际劳动付出,现诉至法院。被告航申公司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且原告声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双方约定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24小时,无节假日,报酬为每月1800元。作为平等主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二、考虑到原告工作时间比较长,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报酬远远超出劳务合同约定的报酬。三、关于加班费,双方是劳务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均应按合同履行,故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四、关于年终奖,系公司奖励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原告与公司系劳务关系,不应当支付年终奖。五、关于经济补偿,因双方系劳务关系,故不应支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存折、射阳湖镇村委会主任参加县培训班合影留念照片、荣誉证书、当选证书、宝应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证明、快递收发登记表、2012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的通告、2015年度员工薪资调整通告、返聘协议、工资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0日,徐茂芝入职航申公司。同月12日,航申公司(甲方)与徐茂芝(乙方)签订返聘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或其它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协议期限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止,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门卫,每月工作30天,每天24小时,无节假日,每月1800元。2014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续签返聘协议,协议期限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未约定报酬,其余内容同前份返聘协议。双方未缴纳社会保险,徐茂芝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2月21日,航申公司决定授予徐茂芝2014年度“优秀员工奖”。2015年3月31日前,徐茂芝一人在门卫岗位,吃住在门卫室。2014年4月1日起,该岗位增设一人,两人分两班,每班12小时,两人吃住均在门卫室。2016年6月20日,航申公司单方解除与徐茂芝之间的协议。2016年7月12日,徐茂芝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仲裁委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徐茂芝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徐茂芝的工资分别为:2500元、2510.6元、2628.3元、2741.6元、2571.14元、2542.23元、2811.64元、3542.97元、2746.42元、2852.91元、4284.64元(含其他工资1064.4元)、1898.29元,其中2016年1月至5月每月包含奖金221.75元;另外:2015年12月31日徐茂芝其他工资1596.6元。离职前12个月徐茂芝平均工资为2935.6元/月。审理中,徐茂芝提交《2012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通告》、《公司关于2015年度员工薪资调整通告》,证明2015年度年终奖为2个月薪水,被告公司支付了1.5个月薪水(2015年12月和2016年5月两笔其他工资合计为1个月薪水的年终奖,其余按每个月221.75元在2016年发放12个月)。审理中,徐茂芝主张2015年度年终奖余额2560元/12*6=1280元。航申公司对两份通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支付给徐茂芝的2015年12月和2016年5月两笔其他工资以及2016年每月221.75元均系给徐茂芝的补偿,并非2015年年终奖.其公司向正式员工发放了2015年年终奖,具体标准不详。在《公司关于2015年度员工薪资调整通告》中载明:4.此次调整延续2014年度的方案,以员工年度总收入为考虑增长点,年度总收入的增长包含了月度工资(月薪)收入的增长和年终奖的增长,具体如下:……2)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依然实行前2年的年终奖政策,即根据公司年度实现产值的目标情况,划定不同的产值目标,确定年终奖总额的发放标准……4)特别是根据前2年实际发生的数据分析,结合2015年度公司提出的年度要实现产值5000万元的目标,力求做到可实现性最大化,制定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数量的具体标准如下:2015年度产值实现值3032万元,年终奖总额为2个月薪水。4.5条规定:“年度产值实现值”是指公司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交付的已签订合同产值(含虽未签订合同,但是已确定合同价格的产品产值),以财务部和业务部统计的数据为准。航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2015年年终奖实际发放标准。本院认为,虽然徐茂芝在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在航申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故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徐茂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航申公司依法享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单方终止与徐茂芝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徐茂芝主张经济补偿2560*5=128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茂芝工作岗位为门卫,吃住在门卫室,工作和生活没有明显的区分,工作内容没有上下班的区别,其工作特点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其主张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义务,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根据航申公司《公司关于2015年度员工薪资调整通告》以及原、被告陈述,应认定年终奖是徐茂芝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本案争议的是2015年度年终奖的标准,徐茂芝主张按照《公司关于2015年度员工薪资调整通告》应支付2个月薪金,且根据航申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主张2015年12月和2016年5月两笔其他工资合计为1个月薪水的年终奖,其余按每个月221.75元在2016年发放12个月。航申公司就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标准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依法采信徐茂芝的主张。因此,对徐茂芝关于要求航申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余额2560元/12*6=12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航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茂芝2015年年终奖余额1280元、经济补偿12800元,合计14080元;二、驳回原告徐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