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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坤元与闫海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坤元,闫海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1439号原告:石坤元。委托代理人:梁日馨,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海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坤元与被告闫海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坤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闫海旺名下的位于沈河区西滨河路26号2-13-2号房产;上述保全申请以闫桂顺与张世玉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45-2号151室,建筑面积89.49平方米房屋(卷号:1-17-11122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坤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闫桂顺与张世玉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45-2号151室,建筑面积89.49平方米房屋(卷号:1-17-111224)。二、查封被告闫海旺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26号2-13-2号,建筑面积86平方米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