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谭超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谭定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664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036665。法定代表人:段兵,董事长。被告:谭定超,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蒋丽,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定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新联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