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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双山与王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山,王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4498号原告:张双山,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子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双山与被告王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双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4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被告王子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24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7月26-27日还清。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双山偿还借款22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