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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厦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厦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367号原告: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苏山路45-4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03963-6。法定代表人:林劫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招泉,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厦门厦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星村尾厝里24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赵应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德,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厦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芳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