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邹海与郝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郝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717号原告邹海,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郝顺,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海诉被告郝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