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世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世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274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法定代表人:唐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公司员工。被告:赵世芳,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世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