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王韶军、肖XX、原元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韶军,肖XX,原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韶军,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长治市某某某某演艺吧工作人员。2014年3月18日曾因寻衅滋事被长治市公安局平顺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新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2015年7月15日解除羁押。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肖XX,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长治市某某某某演艺吧工作人员。2015年10月13日被太原公安处太原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史选大,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原元,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长治市某某某某演艺吧工作人员。2015年5月18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处临汾车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宋素平,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韶军、肖XX、原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韶军、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史选大、被告人原元及其辩护人宋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宋某某在长治市城区云步街某某某酒楼就餐时,因为一辆停放在饭店门口的面包车远光灯晃眼,遂与该车上“焦某”、“唐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现在逃)等人发生争执。随及该四名男子乘坐该车与被告人肖XX驾驶的金杯车来到长治市某某某某演艺吧,“焦某”、“唐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王韶军、肖XX、原元、郭某某(现在逃)等十余人持镐把驾驶上述两辆车返回云步街某某某饭店,并在该饭店门口围住宋某某对其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宋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左手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肖XX、原元的家属各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25000元,宋某某对肖XX、原元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韶军、肖XX、原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视听资料;证人王韶军、侯某某、李某、崔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韶军、肖XX、原元因琐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原元得到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余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原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原元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上述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原元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韶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二、被告人肖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三、被告人原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