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敏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敏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敏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