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霍荣章与霍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荣章,霍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1民初3707号原告:霍荣章,男,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圣芹,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建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霍荣章与被告霍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荣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顺、赵圣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荣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份,被告霍建强因资金需要借原告现金2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霍建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2月份,被告霍建强因资金需要借原告现金25000元,被告霍建强与原告霍荣章之女霍瑞红曾系夫妻关系,霍瑞红与霍建强于2014年11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对欠本案原告霍荣章、另案原告霍春祥(霍瑞红之兄、本案原告霍荣章之子)借款共计30000元进行了确认,其中霍建强欠本案原告霍荣章2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霍建强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霍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霍荣章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霍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