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孝林与朱其才、朱其树、曾先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孝林,朱其才,朱其树,曾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徐孝林,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朱其才,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朱其树,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曾先权,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545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2011.2元,尚欠134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