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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姜XX与王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王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3370号原告姜XX。被告王X。原告姜XX与被告王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王X多次在新安镇XXX加油站加油,原告为被告垫付加油款累计100000元。被告王X于2016年5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垫付的加油款100000元,利息放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王X多次在新安镇XXX加油站加油,原告为被告垫付加油款累计100000元。被告王X于2016年5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垫付的加油款100000元,利息自愿放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姜XX为被告王X垫付加油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王X应当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加油款10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姜XX垫付加油款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