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珠海市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097号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秦齐祺,原告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西井路17号2号楼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峻,总经理。被告珠海市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岱山路72号岱山工业区8幢铁棚608049、608050号。法定代表人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8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