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庆元与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元,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民初989号原告张庆元。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邱月雄。原告张庆元与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元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审理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7月30日,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开发项目为由向原告张庆元借款4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2014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肆拾万圆整。逾期未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取违约金。”同年7月2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签订《债务清偿协议》。至今,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任何本金及违约金。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庆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银行流水、《债务清偿协议》等证据,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相应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给付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是其主张的违约金需要受年利率24%的限制,故原告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庆元借款本金40万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庆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娅妮附本判决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