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7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腊梅、马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马飞,马腊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7297号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腾龙里4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赵玉瀚。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旭,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朋,男。被告:马飞,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腊梅,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系马腊梅之子),男。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腊梅、马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