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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福金与欧阳龙山、欧阳瑞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金,欧阳龙山,欧阳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叶福金。被执行人:欧阳龙山。被执行人:欧阳瑞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福金与被执行人欧阳龙山、欧阳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龙山、欧阳瑞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道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