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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胡文彪与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强,胡文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强,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彪,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广平县。上诉人栗强因与被上诉人胡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约定及抵扣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栗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建平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