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芳与被告徐致诚、南京佳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徐致诚,南京佳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386号原告:赵芳,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致诚,女,1931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南京佳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117号。法定代表人:仇知。原告赵芳与被告徐致诚、南京佳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秦美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赵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