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与符昌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符昌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22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6822652E。主要负责人:贺红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昌根,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与被告符昌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波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