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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郑某军与左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军,左某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849号原告郑某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XX、敖祯,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明,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军与被告左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军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00元,由原告郑某军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