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芜湖快展钢管租赁服务站与颜兵、泰兴市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216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对原告芜湖快展钢管租赁服务站与被告泰兴市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颜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706民初1216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706民初1216号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6314元,减半收取计3157元,由被告泰兴市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02元,原告芜湖快展钢管租赁服务站负担65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由于原告提起了保全,应当将保全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314元,减半收取计3157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泰兴市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722元,原告芜湖快展钢管租赁服务站负担65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