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青平寻衅滋事罪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3刑申18号刘青平: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本院(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对你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且你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免除处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你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你在明知信访案件已终结备案的情况下仍多次进京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不思悔改,并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附近及中南海周边裸奔,司法机关根据你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重复处罚。至于你申诉称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当免除处罚,经查,原一、二审在处罚时已依法对你考虑了从轻情节,故该项申诉理由亦不成立。你的犯罪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加以佐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