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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389号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860XE。法定代表人:俞国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宝福,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健生,男,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福建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