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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0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戴延阔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延阔,刘同学,魏中兵,张礼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0480号原告戴延阔,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学,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国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中兵,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礼锋,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树祥,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昭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延阔与被告刘同学、魏中兵、张礼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延阔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中兵、张礼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延阔撤回对被告魏中兵、张礼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