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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欧群与谢枝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群,谢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欧群,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谢枝雄,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欧群与被执行人谢枝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枝雄纳入失信人名单。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