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烽与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烽,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徐烽,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916-918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5795-2。法定代表人陈剑辉。原告徐烽与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烽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资人民币24984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49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烽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8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来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