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谭子飞与刘红彬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75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彬,谭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彬,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子飞,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松法,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红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刘红彬上诉称:上诉人为向被上诉人借入涉案款项,特于广州市海珠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并与被上诉人约定,若因涉案借款产生纠纷,则双方皆可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约定若涉案借款产生纠纷,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