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祁国文、戚倩、邹学斌、蔡玉梅、张玉平、司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祁国文,戚倩,邹学斌,蔡玉梅,张玉平,司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法定代表人王莉,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祁国文,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崇岗镇。被执行人戚倩,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崇岗镇。被执行人邹学斌,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所均不详。被执行人蔡玉梅,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所均不详。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崇岗镇。被执行人司新芳,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崇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国文、戚倩、邹学斌、蔡玉梅、张玉平、司新芳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2256元(其中执行标的91908元,申请执行费3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