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6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与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6民初599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轧钢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利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湖原种场中星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中友。张家口市下花园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与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下花园启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60元,减半收取1383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启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利审 判 员 李汐颖人民陪审员 王瑞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