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蒲军喜、蒲磊等与杜晨强、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军喜,蒲磊,蒲子彦,冯兰花,杜晨强,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296号申请人:蒲军喜,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申请人:蒲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蒲子彦,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冯兰花,女,191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杜晨强,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申请人: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北景家屯村。申请人蒲军喜等与被申请人杜晨强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E×××××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号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