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跃兵、骆欢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兵,骆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3刑初81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兵(别名张明),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现暂住上海市。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殿庆,吉林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骆欢(曾用名骆欢欢),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研究生文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工作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许迟,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兵、骆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兵及其辩护人孙殿庆、被告人骆欢及其辩护人许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张跃兵为了通过向考生出售2016国家MBA考试作弊器材和答案牟利,私自印制了3000张MBA保过的小卡片,并雇人散发,共招揽7名MBA考生向其购买考试器材和考试答案,收取了一万余元考生费用。被告人骆欢为了帮助师某发小在2016年全国MBA考试中作弊,找到张跃兵帮忙,张跃兵与骆欢经协商,由骆欢提供一个电台和考试答案,由张跃兵找人给师某发小传送考试答案。被告人张跃兵找到马旭(另案处理),由马旭负责考试当天在考场外给考生传答案。2015年12月26日,在本市吉大南校承担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被告人张跃兵带领马旭到吉大南校麦克楼二楼会议室,将其已安装好的一个天线、对讲机、手压麦克、电台(骆欢提供)等考试作弊器材教会马旭使用后离开。9时许,骆欢通过QQ把答案传给张跃兵,张跃兵再通过QQ把答案传到马旭手机里,马旭又将答案通过对讲机传读给考生王某、付某、孙某等人,在传送了约半小时后,马旭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张跃兵、骆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张跃兵、骆欢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跃兵、骆欢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跃兵无辩解。被告人张跃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跃兵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欢无辩解。被告人骆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骆欢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跃兵为了通过向考生出售2016国家MBA考试作弊器材和答案牟利,私自印制了多张MBA保过的小卡片,并雇人散发,共招揽孙某等3名MBA考生向其购买考试器材和考试答案,收取了3000元考生费用。2015年12月26日,在长春市吉大南校承担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被告人骆欢向被告人张跃兵提供考试答案和作弊器材,被告人张跃兵找到马旭(另案处理),由马旭负责考试当天在考场外给考生传答案,并带领马旭到吉大南校逸夫教学楼二楼会议室,将其已安装好的一个天线、对讲机、手压麦克、电台(骆欢提供)等考试作弊器材教会马旭使用后离开。9时许,骆欢通过QQ把答案传送给张跃兵,张跃兵再通过QQ把答案传送到马旭的手机里,马旭又将答案通过对讲机传读给考生王某、孙某等人,在传送了约半小时后,马旭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鉴定意见教育部考试中心2016年3月10日关于对公安部第十一局有关材料鉴定的回复: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文件,“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事项”。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中“启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教密函[2005]1号)文件,“启用”一词包含“启封”和启封后“使用完毕”两层涵义。“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前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根据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时间为“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吉林省长春市第一批送检材料比对结果及检材样本,证实送检的材料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试卷及参考答案比对结果如下:0001-0003号检材,该材料内容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试卷及正确答案的部分关键词一致,共涉及35道试题,作答正确的有24题;0004-0005号检材,该材料内容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试卷及正确答案的部分关键词一致,共涉及24道试题,作答正确的有15题;0006号检材,该材料内容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试卷及正确答案的部分关键词一致,共涉及5道试题,作答正确的有5题。(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6日11时,前进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吉林大学南校区进行巡逻时接到吉林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报警,称吉大南校区麦克楼二楼的会议室内有一女子用无线电设备进行2016年国家研究生考试答案传送,随后民警到会议室将该女子当场抓获,当场缴获仪器若干,后民警将该女子带至前进大街派出所,经询问该女子名为马旭,该人对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国家研究生考试答案传送一事供认不讳。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封浜派出所民警会同吉林长春警方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242号大众棋牌室抓获涉嫌非法使用窃听器材案的上网追逃人员张跃兵。经审讯,张跃兵供述其提供给马旭的答案及传输设备系骆欢所提供。高新分局于2016年4月18日将骆欢上网通缉,同年5月9日,长春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场星巴克咖啡厅内将骆欢抓获,经审讯,骆欢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跃兵出生于1985年8月15日,被告人骆欢出生于1984年2月21日,均无违法犯罪记录。3、吉林大学招生办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6日,受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委托,吉林大学承担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为国家考试,在吉林大学参加考试的考生共2460人,分布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前进大街2699号)逸夫教学楼和经信教学楼83个考场中。在吉林大学参加考试的考生均为报考全国高校的MBA、MPA等专业硕士的考生。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跃兵对为其提供考试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的被告人骆欢进行了指认。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跃兵对骆欢提供的并由张跃兵提供给马旭用来传输考试答案的设备进行了指认;马旭对发送答案的设备进行了指认;马旭对传输考试答案的地点吉大南校一栋教学楼二楼进行了指认;马旭对其接收考试答案的手机进行了指认;骆欢对与其一同传输2016年国家研究生考试答案的张跃兵进行了辨认;骆欢对其提供给张跃兵的用于传输2016年国家研究生考试答案的设备进行了指认。6、张明尾号为8926的银行卡交易查询,证实孙某2015年12月13日通过转账存入张明尾号为8926银行卡里3000元。7、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跃兵向马旭传送的考研答案及张跃兵与马旭的聊天记录;骆欢向张跃兵传输的考研答案及骆欢与张跃兵的聊天记录。8、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手册及考试答案。9、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张跃兵人民币1189元及尾号为892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扣押马旭松普达电源一台、对讲机一台、苹果手机一部;扣押骆欢三星手机一部。1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6年4月14日将骆欢列为网上逃犯。11、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5月9日对被告人骆欢刑拘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同年5月10日解回出所。(三)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的证言,我是吉大南校区保卫处的,2015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同事在吉大南校逸夫教学楼考点巡逻,省网监的人告诉我发现有信号源正在给考研的考生传答案,之后我们就寻找信号源,最后在吉大南校的麦克米德实验楼二楼会议室发现一个女子把自己反锁在屋内,透过门玻璃我们发现她旁边有无线电发射器,然后我们就撬门进去,将其带到逸夫楼的考务办,经过询问,该女子承认是给当天考研的考生传送答案,我们就把她移送前进大街派出所民警了。2、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运营管理部的员工。2015年12月26日上午,我在吉大南校逸夫楼参加2016年MBA考试了,考试之前,我同事孙某联系一个卖考试答案的人,帮我也买了一份,还有另外一个人也买了,我用微信给孙某1000元钱,孙某给卖答案的人了,卖答案的人给了我一个白色的小盒,5厘米长3厘米宽,应该是信号接收器,给了我4个米粒耳机,我们考场里戴着耳机就能接收到答案。考试时没接收到答案,因为我怕被巡考抓到就基本上没敢开耳机,开了一会也没收到答案,我不知道是设备不好使还是我没用明白,考试时用的耳机及接收器在考试之后就让我扔了。3、证人孙某的证言,我于2015年12月25日或26日在吉林大学南校区逸夫楼参加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考试时作弊了。2015年11月的一天,我在吉大南校报名时收到一张写有研究生保过字样的小卡片,上面还有一个电话号和一个QQ号,是谁发的我不记得了,我打上面的电话与一个男的联系,他问我几个人考试,我说三个人,他说每人1000元,三人3000元,我就往他卡里汇了3000元。考试前几天他叫我去吉大南岭小区旁边的磐石路取考试作弊用的耳机,当时试耳机信号好不好使,他给了我三个耳机,我试了一个好使,我就走了。耳机就是一个线圈和两个米粒大的耳机,考试当天我把耳机打开,耳机吱吱响,我害怕,就把耳机关了,过了30分钟我又打开耳机还是吱吱响,我就彻底关上耳机,考试之后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我以为他是骗子,我就把耳机扔了,我汇款对方账号姓名是张明。4、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电话记录,证实张某1于2015年12月份与孙某均在吉林大学南校区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MBA考试,交给孙某1000元钱购买考试答案及作弊设备,但是后来没参加考试,不知道孙某向谁购买的答案。(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跃兵的供述,我因为参与2015年12月26日全国研究生考试作弊被带到公安机关的。2015年11月10日左右,我雇人到吉大南校发MBA保过的卡片,内容是2016MBA保过,上面留的我的QQ号和电话号码。2015年11月初,一个女孩给我打电话,说是去年我招的一个作弊学生,她说她和另外两个女孩一起考试,需要作弊设备,我收她3000元,每人1000元,她给我转的帐,那个女孩账号是6226xxxx5999,户名是孙某,我的账户是建行的。我在吉大南岭南门磐石路给了她三套米粒接收设备,并教会她们怎么使用,我叫她们考试的时候把接收器上的开关调到A,就能听到我给他们念的答案了。考试作弊的设备有大米粒一半大小,放在耳朵里,有一个三四厘米见方大小的信号接收器是带在身上的,还有一个套在脖子上的线圈,我这边是一个车载电台样式发送答案用的电台,信号接收器上有两个开关,代表两个频道,频道是140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考试作弊器材是2015年11月中旬我在网上购买的,购买了10套米粒耳机、一个电台,骆欢给我一个电台,骆欢给我的那部电台在马旭被抓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没收了,剩余的作弊器材在我逃跑过程中被我扔了。我找到买答案的考生以后,2015年12月24日左右我找到马旭,让她帮我读考研答案,答应付给马旭2000元好处费。骆欢是我通过朋友认识的,他开一家教育机构,好像叫通天教育,2015年11月份我问骆欢有没有考研的试题答案,他说有,12月25日晚上骆欢把电台给我送到吉大南岭校区家属楼26栋5门202室我租住的房子里,并告诉我通过QQ给我传答案。2015年12月26日我把马旭带到吉大南校逸夫楼旁边的一栋楼内的二楼会议室内,我把电台安装好之后就离开了,在楼下不远处也带着一套米粒接收器试听,大概是10点之前骆欢把30多道管理学联考的答案发到我的手机QQ上,我又通过手机QQ把答案传给马旭,马旭通过电台传给考生,大概10点半,马旭给我打电话说她被抓了,我就逃跑了。公安机关扣押我的现金就是赃款,其余的赃款都在我逃跑过程中花了。2、被告人骆欢的供述,我在长春净月区迅驰广场里开了一家叫通天教育的培训学校,我是法人。我因为2015年12月末的一天上午八点半在长春市高新区吉林大学南校区经信楼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传输2016年国家研究生考试答案被抓获的,传输答案的人还有张明和马旭,马旭是张明找的,我没见过。我是通过朋友认识张明的,2015年12月20日左右,张明给我打电话说吉林大学这边他有要考研的考生,传答案的地方他也能找到,问我有没有考生要考研,有的话就一起做了。我说我这有一个考生,是吉大经信楼考点的,他说他那里没设备了,我说那我给这个考生出设备吧,他又问我有没有答案,我说有,到时候我给他发一份。考生前一天晚上,我在磐石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张明的住处,把传输答案的设备交给张明,张明说他认识一个女的叫马旭,让马旭帮助使用设备传输答案,我通过QQ号码传给张明QQ号码,张明再通过QQ传给马旭。我联系的这个考生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是我朋友师某联系的。我的传输设备有黑色的电台、一米左右长的天线,还有一个话筒,我们用的是130多频,考生身上佩戴一个接收器,还有一个黄色的米粒耳机。我的传输设备是从淘宝网上买的,耳机和接收器是从一个网名叫金鸡的QQ好友那买的。2015年12月末考试当天第一科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我在家里通过手机上的QQ给张明传输了四五十道题的答案,传完答案,中午我俩联系了一下,张明告诉我在经信院读答案的马旭被抓了,张明让我下午不用再给他发答案了。我的考试答案是从一个专门卖考试答案和考试设备的群得到的,群里有个叫K先生的人给的答案。3、同案被告人马旭的供述,我和张明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4日21时许,张明在微信上和我说让我帮忙传送考研试题的答案,并承诺给我好处费,我当时没有表态,12月25日晚上他又和我说这事,说实在没人了,让我帮他忙,我就答应了,并约定12月26日早8点在吉大南校的北门见面。2016年12月26日早上,张明带我去的吉大南校逸夫教学楼的一个会议室,张明就把无线电台的设备给我装上了,有一个天线、有一个对讲的机器及其相连的手压麦克,并教我怎么使用,然后他就走了,还把门从外面锁上,9点半的时候张明用QQ把答案给我发过来,然后我就照着他传过来的答案一直在读,通过对讲器把答案传送给考生,我大约传送30道左右答案时,张明给我传的46道答案还没读完,我就被带走了。我知道张明卖的就是考研答案。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跃兵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骆欢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张跃兵的辩护人、被告人骆欢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张跃兵、被告人骆欢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跃兵、骆欢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有被告人张跃兵、骆欢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跃兵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并收取费用,被告人骆欢提供作弊器材并提供考试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跃兵、骆欢当庭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及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跃兵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骆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89元、作案工具松普达电源一台、对讲机一台、苹果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扣押,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 强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