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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华与尤丽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尤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尤丽新。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尤丽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