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华与尤丽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尤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尤丽新。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尤丽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