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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字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字221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苏超家,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尤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