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龙与刘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孙龙。被执行人刘建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龙与被执行人刘建平(2013)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建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龙借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00元及利息。合计3.18万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