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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龙与刘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孙龙。被执行人刘建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龙与被执行人刘建平(2013)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建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龙借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00元及利息。合计3.18万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