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邓伟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47号罪犯邓伟,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8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邓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伟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表扬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伟减去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