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527号原告李某某甲,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乙(又名李美,原告之女),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某(原告女婿),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