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527号原告李某某甲,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乙(又名李美,原告之女),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某(原告女婿),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