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终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国营法库县八虎山林场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国营法库县八虎山林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赵宏军,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雪娇,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百江,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住所地法库县四家子乡后屯村。法定代表人:翟利峰,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夏庆龙,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满族,该林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连军,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台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国营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以下简称八虎山林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彩霞,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台子村委会原审诉称,请求:1.确认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对位于双台子村小地名为赵家沟,面积15.7公顷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并返还土地、恢复原状;2.确认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对位于双台子村小地名为胡家坟的平地,面积94.5亩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并返还土地、恢复原状;3.八虎山林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由:案涉土地位于法库县双台子乡靠边屯村。自有统计以来,靠边屯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均为集体土地性质。2004年3月26日,法库县人民政府下发法政发【2004】6号文件,撤销靠边屯村、双台子村,合并为双台子村。2013年6月,八虎山林场非法破坏案涉土地植被,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环境破坏及经济损失。为维护双台子村委会及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八虎山林场原审辩称,不同意双台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由:1.根据双台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赵家沟及胡家坟两块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诉范围,请人民法院驳回双台子村委会起诉;2.双台子村委会提到的赵家沟15.7公顷林地,八虎山林场对该林地具有林权使用证,没有侵占双台子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于胡家坟地块94.5亩,如果双台子村委会指的是八虎山林场的实验林地块,八虎山林场已取得该林地的林权证,拥有该6.6公顷的林地使用权。双台子村委会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6日,法库县人民政府法政发[2004]6号关于村级规模调整的批复,撤销双台子乡靠边屯村、双台子村,合并为双台子村。1965年10月18日,法库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法林字第贰拾叁号林照,其载明:“法库县人民委员会,为明确一九六五年春季国合造林林木所有权,特发给此执照为证。林木所有者八虎山国营林场(林业工作站)二成,双台子公社靠边屯村大队生产队八成,共计玖拾肆亩五分,座落胡家坟,树种杨,面积株数玖拾肆亩五分。”2004年3月12日,八虎山林场取得了法库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的法林证字(2004)第05297号林权证,其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国家,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八虎山林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使用权权利人八虎山林场,座落法库县双台子乡高家沟村,小地名实验林,林班10,小班35,面积6.6公顷,主要树种杨树,林种用材林,林地使用期永久,四至,东:路、南:靠边屯农田、西:靠边屯农田、北:靠边屯农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台子村委会请求确认对胡家坟地块面积94.5亩(6.3公顷)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小地名赵家沟地块面积15.7公顷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问题。关于双台子村委会请求确认对胡家坟地块94.5亩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双台子村委会提供了法库县人民委员会向其颁发的法林字第贰拾叁号林照予以证明,八虎山林场提供了法林证字(2004)第05297号林权证予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同一争议地块分别持有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故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关于双台子村委会请求确认对赵家沟地块15.7公顷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双台子村委会于2013年8月21日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撤销法库县人民政府向八虎山林场颁发的涉案小地名赵家沟15.7公顷土地的林权证,沈阳市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10月16日维持法库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故对双台子村委会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对双台子村委会申请原审法院向双台子乡土地办公室调取原靠边屯村土地台账及向法库县土地局调取双台子村土地性质统计表以证明靠边屯村所有土地均为集体土地问题。因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对上述土地台账及统计表已无调查收集必要,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台子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上诉理由:一、本案依法应由法院管辖。二、法院应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上的判决。三、法院以政府处理意见作为唯一的判决依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八虎山林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答复,1992年7月14日第一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三十八条,两个法规分别对本案情况进行明确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林照,沈政复字[2013]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法林证字(2004)第05272号、05274号、05297号林权证等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一审卷宗佐证。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请求确认胡家坟地块6.3公顷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问题。此问题争议实际上是八虎山林场林地使用权与双台子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限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部门先行处理,当事人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当事人针对此问题应向政府部门主张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请求确认对赵家沟地块15.7公顷土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问题。针对此问题上诉人已提请政府申请撤销被上诉人的林权证,且上诉人对于不服沈阳市人民政府维持法库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上诉人主张已经法院裁定解决。上诉人此主张亦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